第四十四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
明文件的, 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伪造、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
定文件的, 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,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构成犯罪的,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, 隐
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, 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, 予以警告, 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; 以欺骗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, 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,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, 三1994 年广告法2015 年广告法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
申请。
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, 伪
造、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,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,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