但是,关于“善的”,通常就犯了这样一个简单的错误。真的,一切善的事物也是某种别的事物;这正像一切黄的东西产生光的某种振动一样真实。并且,伦理学的目的在于发现什么是属于一切善的事物的其他各性质,这是事实。然而许许多多的哲学家们认为:当他们说出这些别的性质时,他们实际就是在给“善的”下定义;并且,认为:这些性质事实上并不真正是“别的”,而是跟善性绝对完全相同的东西。我打算把这种见解叫做“自然主义的谬误”,并且我现在就试图对它加以处理。
11.让我们来研究一下这样的哲学家们说了些什么。而且首先要注意,他们本身之间意见是不一致的。他们不仅说,就什么是“善的”而论,他们是正确的;而且他们竭力证明,说它是某种别的东西的人们是错误的。例如,一个断言“善的”就是快乐,而另一个也许断言“善的”就是所想望的东西;并且他们每一个都将锐意证明,别人是错误的。可是,那怎么可能呢?他们之一说,“善的”无非是想望的对象;而同时却试图证明,它不是快乐。然而,根据他的头一个主张,即“善的”恰恰意味着想望的对象,他的证明的结果必定是下列二者之一: